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软件结识上线刘XX。当天21时许,谭XX伙同卢XX等四人相约到谭XX家中,按照上线指示更改微信资料,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次日8时许,谭XX和覃XX操作卢XX等人的手机,添加好友后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转账298万元并要求朱XX转账,因朱XX警觉未得逞;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也遇到类似情况,同样因李XX警觉而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双方诉求及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谭XX、卢XX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谭XX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不能认定其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被告人卢XX同样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卢XX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卢XX主观犯罪心态不强,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均已当庭质证、认证。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谭XX和卢XX参与诈骗的事实,包括他们按照上线指示更改微信资料、添加好友、冒充领导沟通等行为,以及获利情况。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谭XX、卢XX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二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追缴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本案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嫌疑人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同时,在面对他人的犯罪邀约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拒绝参与违法活动,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诈骗案件中,谭XX和卢XX涉嫌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原本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一结果的背后,离不开高永帅律师的专业辩护。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他精准地识别出谭XX和卢XX的自首、从犯、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并在庭审中充分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正是他对每一个案件的尽职、严谨、勤勉、高效,才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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