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彬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3年执业经验。他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其团队以专业的方式办理各类案件,在金融保险和刑事辩护领域都取得了显著成绩。
2019年5月,投保人方X为妻子童XX向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华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等险种,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20年12月,童XX被确诊为右上肺浸润性腺癌及原位腺癌,并接受肺癌根治术。出院后,童X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且投保时未告知“头晕”症状,属于故意不告知。童XX无奈之下委托童彬超律师代理此案,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童彬超律师接手案件后,从多个关键点进行突破。首先,在询问范围方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
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童彬超律师指出,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普通人难以将中医调理性质的虚劳病理解为需要告知的“医疗”。
在“头晕”病史的证据矛盾上,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中“头晕2年”主张投保前存在头晕,但童彬超律师提供同一接诊医生事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明确记载头晕史仅5个月,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年病史,法院最终未认定投保前存在头晕。
此外,童彬超律师还关注到医保卡借用事实。虽然部分处方以童XX名义开具,但结合其母亲邵X、姐姐童X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童彬超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深入的证据挖掘与质证、专业的医学与中医知识运用、情理与法理的结合以及优化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在金融保险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得到了充分体现,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行业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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