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王X、刘X商议买卖银行账户冻结信息牟利,通过田X联系到辅警谭X,谭X又委托负责反电诈账户查询工作的盖X利用职务便利查询相关信息。盖X在工作期间,通过其他正式民警的数字证书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多次查询并回传信息,与谭X五五分成违法所得,共获利54950元。2024年11月21日,公安部下发线索指向涉案信息来源于盖X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排查后发现盖X、谭X有重大嫌疑。
当案件陷入复杂的证据迷雾时,毕业于山东大学的姜凯文律师接受委托,成为盖X的辩护人。山东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背景,赋予了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使他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姜凯文律师围绕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量刑情节三大维度展开辩护。
在事实认定层面,公诉机关以刘X火币账户入账29900个USDT倒推涉案个人账户285个,但无直接证据佐证。姜凯文律师指出,本案仅查实个人账户59个,应以此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公诉机关的倒推方式违反刑法禁止的有罪推定原则。这种精准的事实判断,源于姜凯文律师多年的实务经验。从2020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丰富的办案经历让他对各类证据的运用和事实的认定有着深刻的理解。
在证据效力层面,姜凯文律师发现了诸多问题。盖X系本案侦查机关的辅警,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但侦查机关未回避,取证程序违法。同时,公安机关扣押证据未封存、可能存在删改,原始载体有污染风险;电子物证检查依据已废止规则,检查笔录无见证人、无同步录像,相关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这种对证据细节的严格审查,正是他作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所具备的严谨态度。
在量刑情节层面,姜凯文律师主张盖X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主犯且公诉机关量刑过重。他指出,盖X2024年11月21日被询问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主要情况,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而非坦白;盖X供述的同案犯信息准确、具体,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盖X非本案组织者、犯意发起者,也非犯罪方法传授者,量刑应轻于王X、刘X等主犯。姜凯文律师的这些辩护意见,体现了他作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对法律条文和量刑规则的深入研究。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姜凯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了涉案个人账户数量认定标准,以查实的59个个人账户为核心依据,否定了公诉机关的倒推认定方式;未认定盖X“情节特别严重”,规避了更重的量刑档次;采纳了盖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虽然法院未采纳证据程序问题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意见,但在量刑方面作出了让步。
姜凯文律师曾荣获盈科全国十大无罪案例、盈科全国十大刑民交叉典型案例等诸多荣誉。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盖X减轻了量刑,实现了辩护的核心效果。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每一个证据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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