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XX、高X、张X、赵X四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其中,蒋XX涉及诈骗资金400000元,获利12000元;高X涉及诈骗资金330000元,获利7400元;张X涉及诈骗资金210000元,获利10000元;赵X涉及诈骗资金210000元。四人在一审时均认罪认罚。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河北石家庄的律师张志来手中。2018年开始执业的张志来,在石家庄已承办几百起案件,尤其在诈骗类经济案件上有丰富经验。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仔细审查一审的证据和判决依据。
张志来接手案件后发现,虽然四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在量刑方面存在可争取的空间。他注意到,蒋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同时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张X和赵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上诉过程中,张志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他强调蒋XX等四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他还对一审判决中部分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提出了质疑。
经过张志来的努力,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志来的部分辩护意见,对四人的刑期进行了调整。蒋XX的刑期从八个月减为六个月,高X的刑期从七个月减为五个月,张X和赵X的刑期维持六个月不变,但罚金有所减少。
通过张志来律师的专业辩护,原本不利的判决得到了逆转,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四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张志来律师的帮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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