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高某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该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直到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此被刑事拘留。
毕某认为自己是按照领导安排行事,并非主观故意违法,而且事情已经过去多年,不应再被追究责任。而公诉机关则认为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罪,应该依法起诉。
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件后,发现了关键的细节。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同时,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认定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案件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代理。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严谨的,追诉时效和适用的司法解释都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大家在工作中如果遇到领导安排的可能存在违法风险的事情,一定要谨慎对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如果不幸卷入法律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顾这个案件,毕某原本面临着被定罪判刑的风险,但最终因为王铖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到的专业知识,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才能在这个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毕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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