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非农民工、自身非总承包单位等为由提起上诉。从业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的张琪律师接手二审后,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合同关系和工资支付的证据是核心。张琪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仔细审查一审的证据材料,确定了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二审法院于2024年6月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张琪律师首先指出,被告系案涉工程承包人,却未能举证证明自身为分包单位。这一观点源于张琪律师在多年处理劳务纠纷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关键,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确定责任主体的重要依据。张琪律师从业以来处理过多起类似的劳务纠纷案件,对于如何审查证据和确定责任主体有着丰富的经验。
被告方律师则坚持认为原告并非农民工,且自身不是总承包单位,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张琪律师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原告班组为农民工,被告已盖章确认欠付工资数额。这一事实有明确的证据支持,而张琪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观点。张琪律师在处理劳务纠纷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工资确认章的重要性,这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
张琪律师进一步强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原告垫付工资后有权主张。这一观点是张琪律师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大量类似案件后得出的结论。他在处理劳务纠纷案件时,始终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张琪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张琪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在劳务纠纷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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