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欠款纠纷屡见不鲜。在(20XX)皖XXXX民初4XXX号案件中,苏州XX公司承接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结算总价款达349XXXX3834.33元。然而,被告一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被卷入这场纠纷。苏州XX公司遂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接受原告委托后,凭借对建设工程领域证据的高度敏感,迅速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这些证据是确定诉讼思路与请求的关键,陈明祥律师深知其重要性,仔细研究每一份资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出现了一个棘手的情况: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这并没有难倒陈明祥律师,他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在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将之前梳理好的核心证据一一呈现在法庭上,同时发表专业代理意见。他的专业不仅体现在对法律条文的熟悉运用上,更体现在对建设工程行业特点和财务数据的深入理解上。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一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理由明确指出,被告一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工程欠款。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敬业精神,在面对被告缺席的不利情况时,依然能够沉着应对,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态度,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也为同行树立了榜样。未来,陈明祥律师将继续深耕“法+税”融合领域,为更多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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