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年8月31日签订了《委托合同》。天然气公司负责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付50万元,剩下的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后来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变更了付款方式,房地产公司用其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在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可到了付款期限,房地产公司没足额付款,只陆续付了一部分。到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和相应违约金。天然气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在黄明、赵X律师的代理下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法院查明:在法庭主持下,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经过对账确定的1,019,541元为欠付工程款本金。因为有银行流水和《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支撑,这些证据能清晰反映款项往来情况,所以法院以此确定欠款金额。
争议点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法院查明:《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也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为《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条款,且未明确新的违约金标准,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参照LPR来计算违约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了原告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同时,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签合同的时候,条款一定要写清楚,特别是付款方式、时间和违约责任。如果后续要变更合同内容,也要以书面形式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违约金标准。遇到欠款纠纷,要及时收集银行流水、确认书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在法庭上帮你证明事实。
结尾
这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中,法院明确了在合同变更后,若未重新约定违约金标准,可能会被视为“没有约定”,由法院酌定标准,但债权人对核心债权的主张,只要证据确凿,依然会得到保护。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执业以来,他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迅速厘清争议焦点,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无争议的欠款金额,确保了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安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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