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原告高XX突然拿出一份《限期搬离通知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柳XX搬离租赁的门脸房。原来,高XX与柳XX签订的三年租赁合同到期前,高XX的丈夫通过微信与柳XX沟通续租事宜,并提供了收款账户,柳XX按照要求转账了与原合同一年租金一致的44,500元。然而,高XX却称自己对丈夫沟通续租事宜不知情,还以“自己想用该房屋”为由要求柳XX搬离。这一突然的起诉,让柳XX陷入了被动,若败诉,他经营的早餐店将面临关闭。
就在柳XX一筹莫展时,张书雯律师接手了此案。张书雯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百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租赁期满后双方形成的租赁合同类型。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租赁期满后双方形成何种类型的租赁合同。张书雯律师凭借自己擅长的法律分析和证据运用能力,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有力的辩论。她准确援引《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关于租赁合同形式的规定,指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和转账行为已经确定了为期一年的租赁期限,不属于“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不定期租赁,从而否定了原告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为了证明双方已就续租达成合意,张书雯律师指导柳XX保存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她当庭展示这些证据,并详细阐述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面对原告“自己对丈夫沟通续租事宜不知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等抗辩,张书雯律师指出实际履行行为足以变更原合同约定,原告的内部知情问题不能对抗外部交易相对方。
在张书雯律师的有力论证下,原告代理人一时语塞,无法有效反驳。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和转账金额,足以认定双方已达成续租合意,且租赁期限为一年,双方形成一年期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高XX以“自己想用该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其主张柳XX擅自拆改装修导致房屋受损、要求扣除押金5,000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高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高XX负担。
虽然案件已经胜诉,但张书雯律师也提醒柳XX,后续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高XX后续仍存在不合理的行为,柳XX可以依据合同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张书雯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柳XX争取到了稳定的经营期限,避免了因突然搬离造成的经济损失,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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