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上诉人赵X和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被上诉人孙X和周X是夫妻,二人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购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之后,赵X称这些款项都是出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孙X则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且店铺系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投资行为。周X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二审未到庭。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查明,赵X虽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能证明和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赵X与周X是母子关系,且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
赵X主张,自己给孙X和周X支付的购房款和店铺相关费用是借款。孙X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
法院最终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周X的自认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第二,购房款的性质是什么?
法院查明,赵X是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了资金支持。
赵X主张,这笔钱是借款,孙X和周X应该偿还。孙X辩称,在无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借款。
法院最终认定,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时,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
第三,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是什么?
法院查明,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有出资行为。
赵X主张,这是借款,孙X和周X要返还。孙X辩称,店铺是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是投资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赵X的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所以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是借钱给别人,不管对方是谁,最好都写个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信息。转账时也可以备注“借款”。要是参与家庭共同经营出资,最好提前和家人商量好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并且形成书面协议,这样以后就不容易产生纠纷了。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了赵X的诉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承办过超800起案件,其中婚姻家事和民商事疑难案件占了很大比例。在处理这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时,她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准确抓住了借贷合意、款项性质等关键问题,帮助孙X成功驳回了赵X的上诉请求。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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