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XX年X月X日,庞女士与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庞女士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信息明确,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庞女士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出具了收据。然而,之后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便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但公司拒不退还,坚称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认购书的单价应以哪个为准
庞女士主张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认购书上的“X,XXX元/㎡”与商定不符。而吴川市XX公司则认为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法院查明,虽然庞女士称双方有过另外的单价商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不过,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若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重要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条款明显不合理,合同效力可能受到影响。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认为不能仅依据认购书上的单价来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
争议点二:定金是否应退还
庞女士以单价不一致为由要求退还定金,公司则以庞女士违约,依据认购书约定定金不予退还进行抗辩。法院认为,虽然庞女士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本商定的单价,但公司在签订认购书时未能明确单价是否与之前商定一致,存在一定的告知不充分问题。且双方对于单价存在争议,不能简单认定庞女士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应退还庞女士定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限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庞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庞女士径付。
法律建议
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这类重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确保自己清楚并认可其中的内容。对于价格等关键信息,要与对方明确约定,并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邮件等,以防日后发生纠纷时能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发现合同条款存在问题,要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盲目签订合同。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戴雯雯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戴雯雯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来处理众多案件的经验积累,让她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为庞女士找到了有利的突破口。她这种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的态度,也让当事人能够放心地将案件交给她处理。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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