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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约定借名过户房屋买卖合同却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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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748人看过
房屋买卖专业律师 朱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87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60120221046790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46691891
案例展示:1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朱晨阳律师(电话:19946691891),辽宁大连人,中共党员,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现执业于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曾就职于国企从事多年相关工作。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房屋买卖、房屋权属、土地纠纷、案外人异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追偿权等)、婚姻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熟稔海南省法院处理案件流程。 曾承办大量疑难复杂的民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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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申请人]因[房屋借名过户后被拒绝返还]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借名过户,被申请人却拒绝按承诺返还房屋]。代理律师[朱晨阳]是[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接案时间未提及]接案后,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并要求被申请人将房屋协助过户登记回申请人名下],最终[仲裁庭]判决[被申请人][将房屋协助过户登记回申请人名下]。
承诺书约定借名过户房屋买卖合同却被认定无效

证据缺失与补强

本案中,最致命的证据缺失在于虽然有被申请人手书的《承诺书》,但《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已过户至被申请人名下的事实,使得仅靠承诺书难以有力证明借名过户的真实目的。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晨阳接案后,采取了非常规的补强路径。他仔细比对《承诺书》与《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细节,《承诺书》明确提到房屋过户只用于其子上学,且申请人有永久居住权与处置权,而《存量房买卖合同》虽体现了买卖形式,但被申请人并未支付任何费用。通过这种对不同材料信息的比对,朱晨阳发现了关键信息,即房屋过户并非真实的买卖交易,只是借名过户以满足孩子上学需求,这为后续主张合同无效提供了有力支撑。

程序策略能力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朱晨阳面临着一定的不利情况。在前期提交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可能会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进行抗辩。朱晨阳审查该合同及相关材料时发现,合同虽签署但缺乏实际交易的资金往来,这在交易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24年X月X日,朱晨阳向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详细阐述了借名过户的事实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2024年X月X日,仲裁庭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朱晨阳在庭审中充分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进行辩论。最终,仲裁庭认可了朱晨阳的观点,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量化收尾

案件于2024年X月X日立案,经过仲裁庭的审理,于2024年X月X日结案。仲裁庭全部支持了我方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需将房屋协助过户登记回申请人名下。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共开庭1次,朱晨阳提交书面材料3份,申请人本人到庭1次。从立案到结案,共计X天。朱晨阳律师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其执业理念:“要想尽一切办法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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