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筑器材厂在2017年6月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某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三点主张:一是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指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XX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容易让对方以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为由推脱;且对方主张已结算不再支付租金,以及钢模板无合同依据,这在证据上存在一定压力。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制定了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对于对方提出的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的主张,律师依据民法典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观点,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对于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说法,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针对央企提出的租金证据不足的问题,展开了一次关键交锋。央企出示了所谓的结算单,声称已完成结算。朱俊健律师则指出,该结算单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不能代表整个租赁期间的费用结算。同时,律师提交了详细的提货单、退货单等证据,证明后续仍有租赁物资的使用和退还,租金持续产生。通过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央企的观点。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利用法律条文锁定责任主体,防止对方以公司注销等理由逃债;二是深入分析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驳斥对方不合理的抗辩主张;三是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多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支持己方观点,让法院采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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