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这是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的名义,和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了巨额投资款。周X主要被指控在2017年4月底,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由,和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161万元,之后经被害人催讨,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参与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贾琦律师接受周X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
第一,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上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控方认为周X冒充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演唱会为名骗取投资款,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辩护律师贾琦则认为,该项目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周X虽有一定夸大宣传,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
第二,周X的行为应定性为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将周X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贾琦律师提出,周X在案发前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绝大部分款项,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三,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诈骗数额如何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周X涉案数额巨大。贾琦律师则强调,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应与其他主犯有所区别。而且,在量刑上,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其诈骗数额,属于“数额较大”。
逐一拆解每个争议点
关于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上的非法占有故意:法院查明,有证据显示“浦江演唱会”项目确实有过初步的接洽与筹划。控方主张周X冒充身份骗取投资款,存在非法占有故意。而贾琦律师指出,周X的夸大宣传不能直接等同于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法院最终认定,鉴于项目有前期筹备情况,采信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周X在该项目上主观非法占有故意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行为定性问题:证据表明周X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了145万元。公诉机关坚持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犯罪。贾琦律师认为这更像是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处理。法院认为,周X的还款行为及事情的整体情况,说明其行为有一定的民事纠纷属性,不能完全认定为刑事犯罪。
关于作用和诈骗数额认定:从证据来看,周X在其他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度和获利与其他主犯存在差距。公诉机关指控其涉案数额巨大。贾琦律师据理力争,强调应按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诈骗数额。法院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周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且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上,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诈骗数额为未归还的1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投资活动中,一定要谨慎核实项目的真实性,不要轻易相信夸大宣传。如果遇到签订合同的情况,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一旦发现可能存在诈骗风险,要及时收集证据,尽早采取法律措施维权。对于涉及经济纠纷的双方,及时还款和沟通很重要,避免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周X从最初被指控巨额诈骗面临重刑,到最终因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刑期大幅降低,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精准辩护的重要性。
贾琦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80%。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地识别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关键要件和情节进行有力辩护。贾琦律师也多次获得到各类荣誉,在业内有较高的威望。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