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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洗钱案:锁定自首情节,助当事人轻判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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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408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李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03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2012023105851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84376808
案例展示:1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作中始终秉承“勤勉、专业、尽职、高效”的执业理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全方位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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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委托人因涉电信诈骗下游洗钱犯罪,取现11万余元、银行流水22万余元、获利44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鹤律师介入后,固定自首证据,梳理多项从轻情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达到预期辩护效果。
电信诈骗洗钱案:锁定自首情节,助当事人轻判六个月

司法机关对涉诈洗钱案件从严打击,当事人面临监禁刑罚。2023年开始执业的李鹤律师凭借自身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机会。

李鹤律师介入案件后的首次行动,展现了他扎实的执业背景。接案后,他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资金流转、取现过程、获利方式及到案经过。2023年开始执业的李鹤律师,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上百件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重点固定了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依法认定当事人成立自首。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李鹤律师充分展现了他的程序推进能力。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本地类案裁判尺度,向检察院提交了严谨的书面辩护意见,请求认定当事人的自首情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阐述了当事人应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检察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核实证据。李鹤律师补充理由,强调自首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并附上相关案例作为参考。最终,检察院认可了当事人的自首情节。

在庭审阶段,李鹤律师再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清晰论证自首成立及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并积极推动适用简易程序加快办案进程。法院初步表示需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李鹤律师进一步说明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同时再次强调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4400元已全部上缴国库,罚金按时足额缴纳,当事人按期执行完毕刑期,裁判结果罪责刑相适应,达到了预期的最优辩护效果。李鹤律师成功锁定自首这一核心法定从轻情节,配合退赃、认罚等酌定情节,在涉案金额偏高的情况下将刑期控制在较短区间,同时简化诉讼流程、减轻当事人讼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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