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效力存疑,律师以专业经验力证有效
在本案中,被告姚XX辩称其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建房补充协议》以房抵债内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罗冰霜律师凭借自2013年执业以来承办逾5000件案件的深厚实务积淀,以及在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4000余件案件的丰富经验,深入分析协议内容。她指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房抵债价格高于拍卖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适用当时法律应认定为有效。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同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付清购房款,被告出具《说明书》确认转让,第三人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应视为知晓并认可该买卖协议,有力地证明了协议的有效性。
二、过户条件受阻,律师依专业资质推动解决
第三人雷波县XX辩称涉案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因“两证合一”政策及国有资产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罗冰霜律师作为四川省律师协会专业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特邀委员,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她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和案例,发现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办理房产证,具备合法交易要件,且第三人多次向县政府请示办理过户手续。基于此,她向法院提出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主张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予以认可。
三、税费及违约金诉求待明确,律师合理分析处理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过户税费2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金额。罗冰霜律师依据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建议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的诉求,她考虑到第三人自2014年起多次请示办理过户,被告亦出具情况说明,多方面原因造成未能过户,认为该诉求难以得到支持,最终法院也未支持该诉请。
四、多方协调推动,助力案件圆满解决
罗冰霜律师凭借在宜宾市担任多个社会职务所积累的人脉资源和协调能力,积极与各方沟通。她不仅与原告周XX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其诉求和期望,还与被告姚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雷波县XX的负责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促进各方达成共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姚XX、第三人雷波县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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