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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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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820人看过
导读: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产生争议,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结算,明确欠付款项及利息。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引争议

在云南省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气氛紧张。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黄X公司)就工程款结算问题各执一词,一场法律较量就此展开。

案件起因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他们与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在工程款结算上产生巨大分歧。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约3755万元,还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及各项补偿费用;而黄X公司则辩称应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约2581万元,且称已超付工程款,不应再承担责任。

迟延蕾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是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医学和法学双重背景,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受黄X公司委托,参与这场复杂的纠纷处理。

诉讼过程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时,梁X、杨X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按市场价和按合同价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合同价方案,判决黄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但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激烈辩论。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迟延蕾等黄X公司的代理人则主张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已超付。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重点审查质保金是否应扣留。

案件结局

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二审法院部分改判一审判决,对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作出更精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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