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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擅长刑事辩护律师,蒙X寻衅滋事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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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6 · 1837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领域。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面对公诉机关指控,陈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从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等方面有力辩护,最终为蒙X争取到缓刑判决,充分展现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能力。

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专注刑事领域多年,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在办案中,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控以及证据链条的梳理,善于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为当事人制定精准有效的辩护策略。

案件起因

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x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为此,蒙X、韦X和韦Xx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蒙X、韦X等人被韦X劝阻而离开后,被告人唐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拖把杆)、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

冲突升级

蒙X(手持碎砖块)、韦X(手持碎砖块)及韦X(手x持碎砖块)、韦Xx冲向蒙Xx、蒙Xx等人,双方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卢Xx手持木棍参与被告人蒙Xx、唐XX、蓝xx、蒙Xx一方殴打韦Xx、韦X等人。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蒙Xx、韦X、韦Xx、韦Xx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辩护过程

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首先,本案的起因系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x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韦X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次,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xx、蒙Xx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综上,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同时,陈律师指出蒙X具有自首情节,蒙X一方人员在本案中并非事端挑起者,在斗殴过程中,对方人员表现得更为积极,蒙X本人没有组织、策划、指挥他人的行为,故其犯罪作用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本案案发时间为凌晨2时许,双方斗殴时周围人员较少,斗殴行为没有对当地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影响,冲突过程也没有对公私财产造成毁坏,因此本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蒙X的犯罪情节较轻。蒙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本案起因是被告人蓝xx一方以“吹口哨”的方式主动挑衅,并主动搜寻器械,对方人员蒙Xx先动手将蒙X摔倒在地,因此对方斗殴人员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严重过错。综上,建议法庭对蒙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俊全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成功为蒙X争取到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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