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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擅长疑难执行案件律师,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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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6 · 1604人看过
导读: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专注疑难执行案件。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为债权人卢某追索债权。面对公司“终本”困境,吴律师深入梳理资本结构,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最终实现债权全额归还,高效解决纠纷。

疑难执行案件专家

吴天成律师作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及合伙人律师,长期深耕于疑难执行案件领域。他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在执行难题解决上独具优势。从2020年执业至今,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其核心执业方向为疑难执行案件代理,尤其擅长针对已“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通过财产线索深度挖掘、执行程序合法性审查等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

办案方法论

吴律师在办案中注重执行程序合法性审查。他深知只有确保执行程序合法合规,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在面对复杂的执行案件时,会全面梳理案件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于财产线索的挖掘,他有着敏锐的洞察力,总能从纷繁复杂的信息中找到关键线索,为执行程序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他善于运用执行异议与复议等法律手段,灵活应对各种执行困境。

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在近期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他依法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法律路径有效地“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指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此案例充分展现了吴律师在疑难执行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为债权人成功实现了债权,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认缴即担责:身份信息背后的股东责任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律师代理此案时,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这一细节有力地反驳了其事后否认股东身份的主张。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例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具有法律公示效力,股东在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时,务必审慎对待认缴出资承诺,妥善保管个人证件,清晰知晓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吴律师通过精准把握焦点与运用证据,在复杂案情中捍卫了规则的执行与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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