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8日上午,某建筑公司水电工陈X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当场死亡,且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然而,某人社局于当年12月30日作出《建筑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X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委托人覃X对此决定不服,案件材料送到了广东肇庆的黄宇杰律师手中。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方面尤为专精。他带领团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研判,认为某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错误。
某人社局不予认定的核心理由是用人单位“当天没有安排陈X回工地工作”,进而否定其属于“上班途中”。执业以来处理过众多工伤案件的黄宇杰律师在诉讼中明确指出,该理由混淆了“上班”与“安排工作”的概念。“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在于考察职工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行进路线是否“合理”、时间是否“合理”,而非用人单位当日是否具体安排了工作任务。陈X事发时头戴工地安全帽、行进路线是前往工地的合理路线,已充分证明其行为目的。
针对某人社局在诉讼中辩称“出事路段非唯一通往工地路线”、“2024年5月8日后无工作痕迹”等主张,黄宇杰律师指导委托人及家属,进一步收集并提交了新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有力证明了陈X事发前与工地项目存在的持续关联,以及事发当日其出行目的的高度盖然性,直接动摇了人社局关于“无法证明是去上班”的结论。
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黄宇杰律师积极与法院及某人社局沟通,阐明法律观点与证据效力。最终,某人社局在法院审理期间,于2025年9月8日主动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决定,并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经重新调查核实,某人社局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鉴于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委托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某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26年1月22日,委托人覃X的账户收到了超过人民币110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黄宇杰律师成功为当事人扭转了不利局面,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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