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告郑XX、林XX、罗XX、马XX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将被告林XX、罗XX诉至宁波海事法院。四原告诉称受被告林XX雇佣,林XX拖欠工资50500元且未履行付款协议,还要求两被告支付工资款并确认债权对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案件初始,被告面临着需承担工资支付和船舶优先权确认的不利局面。
这时,案件委托给了来自浙江台州的陈秋秀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的陈秋秀,已累计办理案件超过100多件,案件类型丰富,涵盖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她曾在2018年至2023年深耕公司法务领域,在合同风险把控上有着独特的敏感度。
接受委托后,陈秋秀律师快速梳理案件事实。她精准区分两位被告的责任边界,明确被告罗XX与四原告无雇佣关系,无需承担工资支付义务。同时,她重点研读《海商法》相关规定,发现四原告诉请的船舶优先权已超过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凭借着过往丰富的办案经验,陈秋秀律师据此制定了针对性的抗辩策略。
案件审理中,被告林XX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陈秋秀律师依法出庭应诉。庭审中,她清晰地发表抗辩意见,结合证据充分阐述罗XX不应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以及船舶优先权已消灭的法律依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
最终,法院审理后采信了陈秋秀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被告林XX单独支付四原告工资,驳回四原告要求罗XX承担责任及确认船舶优先权的诉讼请求。陈秋秀律师成功为被告罗XX免除了相关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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