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杨慧律师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她自2012年起至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执业,2014年正式开启独立执业生涯,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2019年底,杨慧律师合伙创设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并担任副主任及高级合伙人。她还身兼玉龙县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玉龙县妇女联合会副主X以及丽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等职务。
在执业过程中,杨慧律师秉持“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事、刑事案件800余件,民事案件占比约80%。她擅长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与起草等,同时在婚姻家事、人损赔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等领域也颇有建树。此外,杨慧律师精通国家劳动人事法规政策,能够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积极拓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还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帮助。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杨慧律师代理了宋XX与康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XX因购买位于玉龙县的康美健康小镇玉龙养生坊的商品房,于2019年5月4日与被告康XX公司签订了《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确认购买玉龙养生坊13102号房屋,并明确约定了房屋价格、支付时间以及房屋面积等。宋XX按照约定将购房全款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但被告所售房屋虽已封顶,却迟迟未履行交付过户手续。经了解,被告所销售的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土地使用年限仅为40年,与其宣传的70年期限相差甚远,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康XX公司辩称,签订协议时虽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已告知原告相关证件在办理当中,且协议不仅是房屋认购协议,还包含会员权益独有的康养、医疗等服务。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获得了项目预售许可证,认为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被告称不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且原告也应尽到审慎义务,不应承担高达已付房款一倍的责任。关于70年产权宣传问题,被告表示是后期与相关部门对接出现变数所致。
庭审证据交锋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各自的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宋XX向法院提交了《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收据》《承诺书》《楼盘信息宣传》《公告》、视频以及证人王X的证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但提出并非恶意误导和虚假宣传,对证据4、5不认可。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3、4、5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证。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也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双方于2019年5月4日签订的协议应认定无效。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181,907元的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已付购房款利息及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欺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行为,且原告自身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对于协议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因此,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5月1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所有购房款之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不久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因素,法院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7,233.27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请求,因该费用并非本案必要支出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宋XX与被告康XX公司于2019年5月4日签订的《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无效;被告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181,90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这起案件,杨慧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素养。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杨慧律师将继续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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