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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婚姻困局,居住权破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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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9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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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女士仍然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漫长的时光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让李女士心寒的是,王先生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女士才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
18年婚姻困局,居住权破局之路

然而,一个巨大的现实障碍横亘在面前: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男方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就在李女士陷入绝望之时,侯浩亮律师出现了。处理婚姻案件多年,侯浩亮律师见过太多在婚姻中权益受损的当事人。他深知本案的核心不是“争房子”,而是“争一个安稳的晚年”。

侯浩亮律师首先通过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查阅《民法典》第1091条,他了解到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坚实基础。

面对“无证房”难题,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的核心代理意见是: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同时,侯浩亮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该房屋因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由原告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被判决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也准予双方离婚

事后李女士记得最清楚的,是侯浩亮律师常说的那句话:以结果为导向,以专业赢得信任,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务实、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这次胜诉让李女士在经历18年的隐忍后,终于能守住自己晚年的居住权益与尊严,也让更多人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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