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关系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租赁关系不成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形式不合法:若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种情况下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存在疑问,可能影响其成立。
2.主体不合格: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因主体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租赁关系可能不成立。
3.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愿,租赁关系难以成立。
4.内容违法: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租赁用于违法活动的场地,合同无效,租赁关系不成立。
二、租赁关系不成立时权益受损如何法律维权
若租赁关系不成立但权益受损,可按以下方式维权:
首先,收集证据,如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沟通录音等,以证明自身权益受损的事实及损失情况。
若双方能协商解决,可通过友好沟通达成赔偿协议。若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等相关机构投诉,请求调解。
也可依据具体情况提起民事诉讼。若因出租方过错致租赁关系不成立,如无合法出租权,受损方可要求返还已支付费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等。若受损方有过错,自身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在诉讼中,要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需在时效内主张权利,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租赁关系不成立时损失赔偿如何判定
租赁关系不成立时损失赔偿判定需依据过错责任。
若一方过错导致租赁关系不成立,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出租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签订,出租方要赔偿承租方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像交通费、咨询费等。
若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损失。例如,承租方未如实告知使用房屋的用途,出租方也未详细审查相关资质,双方对于合同不成立都有责任,此时按双方过错大小确定分担比例。
损失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已支付的费用;也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即失去的可得利益,但间接损失需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遵循填平原则。
在探讨租赁关系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时,除了前面提及的内容,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一方面,若租赁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租赁用于违法活动的场地,那么租赁关系也难以成立。另一方面,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关系也可能不被法律认可。倘若你在实际生活中遭遇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的问题,或者对租赁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存在疑惑,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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