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产权证与房产证的差异详解
首先,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的根本差异在于其名称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普遍被广为认知和接受的房产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而专业且详细的不动产证则详尽地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其次,从内容层面分析,房产证所包含的仅限于产权人个人的详细资料、房屋所在地理位置、产权共同持有的状态以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以及建筑物的规划应用等基本信息;
然而,不动产证的覆盖面却远不止如此。除了涵盖了上述房产证所囊括的所有相关信息外,它还包括了各种详细的不动产单元编号、镭射区域标识以及使用权期限等关键数据。更值得一提的是,每份不动产证都具有专门的唯一验证码。这就如同给不动产证赋予了独特的身份证号码,使得它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迅速地进行查询和确认。
此外,相较于房产证,不动产证在相关信息的标记方式方面显著改进,更加简洁且抓住重点,例如对权利人和共有状态、坐落地点、不动产单元编号、权利类别、权利特性、用途、使用权期限以及其他法律状况等方面做了更为精确的表述。
最后,关于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的颁发机构,它们并不是同一家行政单位,而是来自各自独立的机构。在房产证上,我们可以看到清晰的盖章标识,这是由各地区的(县)级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发的;而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机构则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界定的、负责统一执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比如在“-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这样的标志符下签发的不动产权证即是最典型的例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不动产权证能加名字吗
1.对于不动产而言,增加姓名的操作可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在完成姓名添加之后,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将作为彼此平等的共有方,依据人数进行分割,每人均等享有对该处房产的所有权;
而另一种则是按照份额进行共有,即在添加完姓名之后,房产证上的各人所拥有的房地产份额具体为多少。
换言之,即是指他们各自在该处房产中所占比例为多少。
2.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通常要求当事人双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共同部分财产协议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各项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以期能够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最终实现获取双方均名列其中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三、不动产权证单独所有法院怎么判
在司法判案进程中,假如不动产权证书以“单独享有”来进行登记所蕴含的意义,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不动产权的获取途径以及整个过程,以确定其中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威胁手段或者其他违法情况。倘若不动产权的获得是合法的,并且没有任何反面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共有关系,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已经登记的“单独享有”这一状态。然而,如果存在诸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即使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了单独享有,另一方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该不动产具有贡献或者存在共同购买的意愿,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将其判定为共同财产并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总而言之,法院在做出裁决时,绝不仅仅只是根据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来作出判断,而是会全方位地审查相关的证据资料以及法律事实。
不动产产权证与房产证的主要差异在于名称、内容、标记方式和颁发机构。房产证主要记载产权人信息、地理位置、产权状态等基本信息,由县级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颁发;而不动产产权证内容更丰富,包含不动产单元编号、镭射区标识等,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执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