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物抵债的房产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详述如下:
1.若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的房屋为卖方家庭独有且其拥有年限已超过五年,则可享有豁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若是房屋所在的房产证未满五年,则需按照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一或差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并支付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税价格(指买卖双方商定的房价)-房屋原始价值-首次置业时所支付的契税-此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合理税费-×20%。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若卖方正在出售政府保障性住房,那么在五年内其应依法缴纳的个税额度等于售房所得-购房时所付房价总额-土地出让金+合理税费×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以物抵债的收条怎么写
1.以物抵债,乃是商业银行在面临无法通过货币资金方式收回收回贷款的困境之时,为了减轻自身所承受的信贷资产风险,从而选择通过回收借款方相应实物资产的途径来补偿债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2.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主要分为两类:在债务法定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与借款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以及当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之后才通过协商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这两种存在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关于房产交易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通报如下:如卖方为家庭独有并且该房产已被其持有超过五年以上者,可依法获得个人所得税的豁免权;然而若房产证的持有时限不足五年,那么买方必须按照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一或者差价的百分之二十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个税=应税价格-房屋原始价值-契税-其他相关税费×20%。当卖方有意将政府保障性住房进行出售时,在五年内需要缴纳的个税则为:售房所得-购房总额-土地出让金+合理税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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