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去打
关于购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分别为:商议、调解、仲裁及审判。
1、商议:在妥善处理好的基础情况下,买卖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纷争,这无疑是最为理想且有效的途径。
2、调解: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可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例如,若一方或者双方为国有企业,则可依法寻求国家机关进行调解。
在此过程中,上级机构需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对矛盾分歧加以调解,而非实施行政干涉。
此外,当事人亦有权请合同监管机构、仲裁协会、法院等单位深入参与调解工作。
3、仲裁:在双方协商无果,拒绝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可依照合同中的规定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定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4、审判:如果合同中并未设立仲裁条款,并且事后也未能就仲裁事宜达成共识,那么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将该纠纷提交至司法程序中,求得法律援助以谋求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农村房产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房产买卖纠纷处理因个案不同而处理方式不同,主要是:
1、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2、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3、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去打”,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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