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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房产逃债,律师助债权人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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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97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郭笑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520241074554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771172755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本地深耕,专注民商事,不承诺包赢,不夸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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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实务中,存在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让财产、以“借名买房”抗辩等争议,债权人举证难度大。湖北郭笑云律师(2024年执业,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领域)在代理浙江甲融资担保公司案件时,调取不动产信息、论证影响债权实现要件等。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为债权执行提供保障。
低价转让房产逃债,律师助债权人撤销合同

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认定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及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通说认为,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量。同时,证明受让人知晓债务人债务情况并恶意受让财产,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关键。然而,债务人常以“借名买房”等理由抗辩,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此外,债权人还需证明转让行为对其债权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浙江甲融资担保公司与周X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周X在追偿权诉讼期间,以1万元的低价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其父周X某。融资担保公司在执行阶段发现该情况,面临证明转让行为恶意及影响债权实现的难题。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接受融资担保公司委托,郭笑云律师代理此案。

郭笑云律师专注债权债务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案件难点。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权属变更记录及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其次,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及执行材料,证明债权已确定、周X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转让行为导致执行不能。再者,运用举证责任反驳“借名买房”抗辩,指出被告无出资证据且周X某自述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此外,援引《民法典》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并在起诉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最终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案例表明,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律师通过精准收集证据、有效反驳抗辩,可帮助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郭笑云律师在合同事务领域的专业处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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