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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洗浴摔伤索赔难,律师论证获近6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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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6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律所: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161040981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594289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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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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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龄老人在洗浴场所摔伤后的赔偿问题,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情况下,经营场所管理者常以已尽安全警示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而伤者则需证明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缺乏明确量化标准,伤者在举证证明场所不符合安全规范以及自身受伤与场所安全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存在困难,导致部分伤者的索赔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高龄老人洗浴摔伤索赔难,律师论证获近6万赔偿

在某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XXX于2022年6月1日在被告XX公司的洗浴场所消费,结账换鞋途中因大堂台阶设置不当踩空摔倒,致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构成九级伤残。被告辩称已尽安全警示、提示义务,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摔倒,其无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仅能证明自己在该场所摔倒受伤,对于场所安全缺陷及因果关系的证明面临困境。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

王策律师专注于复杂合同纠纷领域,围绕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待证事实展开调查。首先,王策律师实地勘查洗浴场所大堂台阶,发现台阶仅贴反向文字提示与灯带,无立式警示牌及专人提醒,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以此证明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其次,收集原告的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报告等,证明原告因摔倒导致九级伤残,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确定原告的损失情况。最后,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采纳了王策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原告自身行走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酌情判令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被告全额承担。最终,被告需赔偿原告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合计3928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司法鉴定费4160元。该案表明,在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通过实地勘查获取场所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证据,结合伤者的损失证明,能够有效证明管理者的过错责任。王策律师在劳动人事管理与争议解决领域的经验,也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多维度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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