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郭XX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行政管理案中,郭XX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后申请报建被市资源局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郭XX认为市资源局据以作出决定的《控规(微调)》违法,但其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规划调整的违法性及自身权益受损情况。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梁国权律师接受郭XX委托。
梁国权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围绕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及郭XX权益受损的事实展开调查。他收集了郭XX的土地使用证、报建申请材料等证据,证明郭XX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同时,深入研究《控规(微调)》的制定程序,调取相关审批文件,发现规划调整存在程序瑕疵。此外,他还通过走访当地居民、查阅历史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证明郭XX因规划调整无法按原用途使用土地所遭受的损失。
一审法院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判令市资源局对郭XX无法按原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表明,在规划行政管理纠纷中,律师通过全面收集证据、深入分析规划调整程序的合法性,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规划调整后当事人权益受损的补偿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梁国权律师在婚姻家事纠纷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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