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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买卖欠款案,律师锁定结算人效力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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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1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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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纠纷案件中,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的效力常引发争议,被告常以人员离职、未正式结算等理由拒付货款。四川杨杭川律师(2017年执业,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在代理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时,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关键,构建证据链,应对违约金调整,驳斥虚假抗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承担相关费用。
水泥买卖欠款案,律师锁定结算人效力胜诉

合同纠纷中,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的效力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实践中,当原告依据指定结算人签字的对账单主张货款时,被告常以结算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证明结算人的身份及对账行为的合法性,若证据不足,其诉求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在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的水泥购销合同纠纷中,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供货并开具发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原告委托四川杨杭川律师所在的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杨杭川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同时,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此外,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该案表明,在合同纠纷中,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构建证据链、专业应对法律问题,能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杨杭川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处理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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