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的效力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实践中,当原告依据指定结算人签字的对账单主张货款时,被告常以结算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证明结算人的身份及对账行为的合法性,若证据不足,其诉求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在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的水泥购销合同纠纷中,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供货并开具发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原告委托四川杨杭川律师所在的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杨杭川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同时,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此外,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该案表明,在合同纠纷中,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构建证据链、专业应对法律问题,能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杨杭川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处理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