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王彦栋律师介入此案。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该案表明,在执行难案件中,通过穿透调查获取关键证据,追加股东责任,可有效推动“执行不能”案件的解决,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处理类似执行问题提供了参考。王彦栋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其处理案件的方式对相关领域的法律实务具有借鉴意义。
执行案件中“执行不能”问题突出,实务中追加股东责任存在举证难等争议。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王彦栋律师(2017年执业,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在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时,通过穿透调查调取关键证据,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采取以诉促执策略。法院支持其主张,双方和解,案件全额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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