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中,申请人王于2019年2月开始在被申请人XX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8月15日,王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无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受工伤且为八级伤残。王索赔总额为3401.6元,包括伤残待遇等各项费用。被申请人对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提出异议,尤其指出王未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的有效证据。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委托。
李杨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围绕王的索赔请求,对各项费用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费用,李杨律师一方面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通过与王沟通,了解费用产生的具体情况,并寻找可能的证人或其他间接证据;另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费用,李杨律师准确引用法律条文,确保主张的合法性。同时,李杨律师还结合王的实际情况,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进行了合理的计算和说明。
仲裁庭采纳了李杨律师的主张,支持了王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但扣除已支付的1850元及未提供有效证据部分不予支持。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王的费用共计2579.45元,驳回王的其他仲裁请求。该案表明,在工伤赔偿纠纷中,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准确的法律适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费用数额的争议,合理的论证和有效的证据是关键。李杨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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