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一纸诉状,要求开发商承担三十五万房贷的连带还款责任,这让开发商陷入巨大的风险之中。接手此案的谢非非律师,执业2年,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某银行与被告A、B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借款三十五万用于购房,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初,开发商面临着可能承担巨额代偿风险的困境,缺乏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谢非非律师介入后,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边界展开核心抗辩。律师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发现案涉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原告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律师收集了房屋登记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
在庭审中,银行方认为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谢非非律师则回应称,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原告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对案涉抵押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对被告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还款责任。
谢非非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精准适用法律,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通过深入研究证据和法律关系,清晰厘清各种权利和责任的边界,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抗辩依据,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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