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390万、开设390余场,这是一起跨区域、大规模、长期经营的流动开设赌场案的惊人数据。接手此案的曾敏杰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案件辩护,兼顾民商事纠纷处置。
本案中,被告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的自首、立功等情节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固定。
曾敏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庭审中,他重点围绕四大核心情节展开辩护:一是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二是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依法认定立功,可从轻处罚;三是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依法适用从宽制度;四是当事人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
针对法院审查的主犯地位、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问题,曾敏杰律师客观陈述其入股比例小、个人获利微薄、作用相对较轻,请求法院在主犯认定框架内予以从宽评价。虽法院未采纳“索债入股、主观恶性小”的辩护观点,但对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全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均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细致地梳理证据,精准把握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通过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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