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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的劳动权益追索与证据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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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2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4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77619405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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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仲裁败诉后,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班兆然律师在混同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中,针对仲裁败诉结果,结合入职材料、工服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固定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追索加班工资等。最终法院判决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实现仲裁反败为诉。其证据思路集中在穿透主体抗辩、重构证据链。
混同用工下的劳动权益追索与证据重构

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劳动者的维权之路似乎困难重重。接手此案的班兆然律师,执业三年,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

这是一起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劳动者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经查,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最初,劳动者仅掌握了一些零散的工作相关证据,但对于混同用工关系的证明和关键权益的主张证据不足。班兆然律师介入后,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接着,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

庭审中,对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是用工主体的不确定性和责任的规避。班兆然律师则通过清晰的证据链和合理的法律依据进行回应,强调混同用工的事实以及责任的连带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上,会先穿透用工主体的抗辩锁定责任方,针对不利结果重构证据链,合理运用法律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优化诉讼诉求,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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