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被告人XX受雇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因药品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接手此案的陈军律师,2003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多种罪名。
本案中,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且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酌情从重处罚。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案件存在对XX量刑不利的情况。
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各项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涉案药品虽被“按假药论处”,但与传统假药有本质区别,同时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未参与核心环节。他确定了“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XX构成销售假药罪。陈军律师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有明显区别,建议适用缓刑。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系从犯,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判决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先细致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明确争议点;再根据案件事实确定合理的辩护方向;最后在庭审中围绕当事人的犯罪情节,提出贴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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