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
庄涛律师做律师之前,曾在司法局和人社局做公务员,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期间,参与审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擅长劳动争议、工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离婚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参与了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暴力财产型犯罪以及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熟悉工伤行政确认纠纷等行政诉讼;参与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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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员工的入职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确如此。劳动合同之关系自实际开始用工之日起得以确立,因此,劳动合同签署的日期是否早于实际用工并未对其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若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间与劳动者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存在差异,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以劳动者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为基准进行确定,而该份劳动合同亦具备法律效力。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实际入职日期的处理方式如若存在入职时间与劳动合同时间不相符合的情况,则应当以实际的入职时间为准进行处理。缘由在于,按照相关规定,只要在员工正式入职之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签署劳动合同的手续便可,这便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间可能会相对较晚于员工的实际入职日期。

若就职日期与劳工合同期限存在差异之处,我们应当以实际签约之日为主要参考依据。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正式入职后,只需在一个月内完成与其劳动合同的签署手续即可,这样便导致了劳工合同的签署日期往往会晚于员工的入职日期。此外,劳动合同的签署日期特指企业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作协议的具体时日;而入职时间则代表着员工开始其职业生涯的首个工作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在正式签署劳务合同后决定暂不入职,必须提前向用工方告知并请假三个工作日。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内向用工单位提出辞去劳务关系的请求,从而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尚未开始工作,因此该员工通常仍处于试用期阶段。

劳动合同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及明晰权益与责任之重要契约。凡欲建立合法劳动关系者,皆应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众多企业未能遵循该法规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此时虽未签署书面合同,但若已实际开展工作,亦可视为雇佣关系的存在。反之,如尚未进行任何具体工作活动,则无法视为已被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