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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时间:2025.07.19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10人
律师解析:
1.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一般无加班费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任一方能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工资按小时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单位应按最低标准付工资,无额外加班费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诉求难获法律支持。

案情回顾:

小何与某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平均每日工作三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二十小时,双方订立口头协议。一次法定休假日,小何应单位要求工作,之后小何以法定休假日工作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单位认为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加班费,拒绝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本案中小何的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能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小何与单位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
3、虽然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目前并无额外支付加班费的明确法律规定,所以小何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较难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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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 更多>>
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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