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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管辖权地可否约定

时间:2025.06.1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38人
律师解析:
1.房产买卖纠纷管辖权地能约定。
依《民事诉讼法》,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房产买卖时,双方能在合同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注意约定得是书面形式,所选法院要与房产买卖纠纷有实际关联。
像约定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就挺好,方便查明案件事实,利于执行。
3.要是没有效约定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所以,为防纠纷发生后有管辖争议,房产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清楚约定管辖权地。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权地。后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小许欲起诉小李,小许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小李则主张应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双方未有效约定管辖,通常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为避免纠纷发生后出现管辖争议,房产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权地,且约定应为书面形式,所选法院要与房产买卖纠纷有实际关联,如房产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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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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