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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有房产一方想卖怎么办

时间:2025.06.1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14人
律师解析:
1.按份共有房产,想卖的一方可转让自己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整体出售则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2.共同共有房产,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一方擅自出卖属无权处分。
若第三人善意购买、付款且办产权登记,第三人获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可索赔;
不满足条件,其他共有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
3.遇到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小朱因资金周转想出售该房产,但小丽不同意。小朱认为自己有权利处置,遂在未取得小丽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小胡,小胡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小丽得知后,要求追回房屋,与小朱和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共有为共同共有,处分共同共有房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出卖房屋,属于无权处分。
2、小胡为善意第三人,其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符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小丽无法追回房屋,但可向擅自处分的小朱请求赔偿损失。若协商不成,小丽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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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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