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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恶意串通不成立如何处理

时间:2025.06.1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48人
律师解析:
(一)确定房屋归属
1.两份合同都有效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2.未办理登记但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获得房屋。
3.均未发生上述情况,综合付款先后、合同成立先后等确定房屋归属。
(二)追究出卖人责任
未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维护权益方式
买受人可先与出卖人协商要求其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要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案情回顾:

小许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了小丽和小静。小丽和小静均与小许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小许与两人均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小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未合法占有房屋,但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合同成立在先;小静虽付款在后、合同成立在后,但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小丽得知情况后,认为自己应获得房屋,与小许和小静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恶意串通不成立,且两份合同均有效,根据规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小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小丽未能取得房屋,可追究小许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小许应返还小丽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小丽可先与小许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并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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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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