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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无效

叶** 重庆-丰都县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9.15 13:21:13 317人阅读

怎么认定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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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判断时,需从当事人交流记录、过往类似行为等方面寻找证据,证明双方都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还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例如查看双方邮件、聊天记录中有无涉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讨论。
(二)客观判断,对于恶意串通行为,可收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明当事人相互配合签订合同。对于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要收集相关权益受损的具体证据,如国有资产低价转让时的评估报告等。
(三)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要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并且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09-15 17: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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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无效需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判断,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多因素判定。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认定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无效,主观上要求合同当事人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并且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客观方面,一是要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即当事人相互配合签订合同;二是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当有人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时,需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对方存在恶意串通及损害后果。法院会综合合同订立过程、当事人关系、交易价格合理性等因素进行判定。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而无效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5 17:0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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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无效,主观层面要求合同当事人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且是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这体现了当事人主观上的恶意。
(2)客观方面,一是要有相互配合或共同签订合同的行为,二是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像国企高管低价转让国有资产这种行为,就符合此客观特征。
(3)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的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综合合同订立过程、当事人关系、交易价格合理性等因素判定。

提醒:
若怀疑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情形,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09-15 15:2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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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无效,需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主张合同无效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主观上,合同当事人需存在恶意串通故意,即双方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客观方面,一是要有恶意串通行为,当事人相互配合或共同签订合同;二是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像国企高管与他人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为应对此类情况,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要积极收集证据,如双方沟通记录、交易异常情况等。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考量合同订立过程、当事人关系、交易价格合理性等因素。当事人在交易中要保持谨慎,对异常合同提高警惕,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2025-09-15 14:2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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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无效,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主观上,合同当事人故意串通,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还积极追求或放任。
2.客观方面,一是有串通签约行为,当事人相互配合;二是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像国企高管低价转让国资。
3.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要举证对方恶意串通及损害后果,法院会结合合同订立、当事人关系、价格合理性等判定。

2025-09-15 13:45:23 回复

您好,关于恶意串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确认无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了阻止办理房屋过户,敖某与妻子刘某某另行与第三人古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已出售给郭某某的房屋再次出售给古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郭某某一纸诉状把敖某、刘某某、古某某诉至,要求判令三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恶意串通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郭某某与敖某在2000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敖某把自己的房屋一套出卖给郭某某。合同签订后,郭某某按约定把购房款给付敖某,敖某也把房屋的产权证等交付郭某某,郭某某在购房后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由于敖某拒绝配合郭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郭某某在2014年3月向人民,要求敖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敖某到主管部门办理了原房产证的遗失,并补办了房产证,后与妻子刘某某一起与敖某的姐夫古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古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从敖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古某某仅有10多天时间,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也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房屋已过户给古某某,敖某不再具有对房屋的处分权,郭某某要求敖某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已不能实现,故人民未支持郭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  2014年6月,郭某某再次向人民,要求确认敖某、刘某某、古某某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人民经审理后,认为郭某某在购房居住后十余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郭某某要求敖某办理房屋过户后,敖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并补办房产证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从敖某申请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古某某仅有10多天时间,而且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约定的购房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古某某在购房前既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交易也没有资金往来的依据。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许多不符合房屋交易通常做法之处,且双方的行为导致郭某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损害了郭某某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遂判决敖某、刘某某与古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  古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五中院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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