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雇佣关系情况:
若工人与包工头属雇佣关系,且包工头无相应资质,发包人、分包人明知或应知其无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要与包工头一起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如工人受雇施工受伤,包工头无资质,发包人需担责。
2.承揽关系情况:
若是承揽关系,通常包工头自行担责,但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上有过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工人凭技术完成工作,包工头选任不当致工人受伤,包工头和有过失的定作人都要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受小胡雇佣在工地施工时受伤。小胡是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该工程是小胡从发包人小丽处承接的。小许认为小丽和小胡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小丽则觉得自己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另外,小静以自己的技术独立完成小胡交付的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小静认为小胡选任不当应担责,小胡则认为自己
无责,这又引发了另一争议。
案情分析:1、在小许受雇于小胡施工受伤的案件中,由于小许与小胡是雇佣关系,且小胡无相应资质,小丽作为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小胡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所以小丽应当与小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小静独立完成小胡交付工作受伤的案件中,小静与小胡是承揽关系,若小胡选任不当致小静受伤,小胡需承担责任,若定作人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失,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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