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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鉴定管辖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5.05.2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1.农民工工伤鉴定管辖遵循属地原则。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同时,原则上在注册地参保;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在生产经营地参保。
2.申请工伤认定,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
若单位在两地均未参保,农民工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认定和鉴定。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伤,由派遣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农民工,受劳务派遣到外地某工地工作。
派遣单位注册地与工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派遣单位未在任何一地为小朱参加工伤保险
小朱在工地工作时受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该由何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产生争议,双方都不想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
此案例中派遣单位未在任何一地为小朱参保。
2、对于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若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事故伤害后应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受伤,由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综合来看,本案应由派遣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该工伤认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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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宇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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