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待遇的起算时间,因待遇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
停工留薪期:
当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伤害,或者患上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治疗时,停工留薪期便开始计算。
一般来说,这个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过,如果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
伤残津贴等:
这类待遇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该
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
工资为计算基数,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在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
社保部门会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的起算时间和支付标准。
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关注,以确保工伤待遇能够顺利落实。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内,他认为自己应从受伤日起就享受全部工伤待遇。但公司表示,伤残津贴等要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要等鉴定结论出来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小朱对此不满,与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起计算,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延长,但不超12个月,所以小朱停工留薪期从受伤起算合理。
2、伤残津贴等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鉴定结论作出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公司说法符合规定,社保部门会按规定确定具体起算时间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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