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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4.0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在房屋买卖里,卖方违约的情形多样。
1.拒绝履行合同
直接明确告知不再出售房屋。
2.逾期履行:
未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过户、交房等手续。
比如合同约定30天内办理过户,结果卖方拖延数月。
3.不适当履行:
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合同约定标准。
像墙面渗水、地板空鼓等。
4.恶意磋商:
并非真心卖房,只是借磋商浪费买方时间精力。
例如频繁变更见面时间、对关键条款反复推诿。
5.擅自另行出卖:
卖方私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
6.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他主要义务:
因卖方原因致使合同其他重要义务无法履行。
一旦卖方违约,买方有权依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让交易按原计划完成;
也可采取补救措施,如修复房屋质量问题
还能要求赔偿损失,弥补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具体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要依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30天内办理过户。然而,小李先是频繁变更见面时间、对关键条款反复推诿,后明确告知小许不再出售房屋。同时,小许发现小李已将该房屋擅自卖给了小胡。小许认为小李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责任,小李则对此不予认可。

案情分析:

1、小李直接明确告知不再出售房屋,属于拒绝履行合同;拖延过户且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分别构成逾期履行和擅自另行出卖,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合同约定。
2、小李频繁变更见面时间、对关键条款反复推诿,属于恶意磋商。小许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小李承担违约责任,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具体方式依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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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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