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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应该怎么样认定

时间:2025.04.0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53人
律师解析:
1.实际履行:
若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约定A地交房,实际在B地交付且双方认可,B地即为履行地。
2.未实际履行:
仅约定履行地却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像约定C地履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都不在C地,就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处理。
3.未约定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相关纠纷由该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A地交房。然而,实际交房地点为B地,双方对此交付地点均表示认可。另有小胡与小丽签订合同,约定在C地履行合同义务,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小胡和小丽的住所地均不在C地。此外,小静与他人签订合同涉及不动产交付,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李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实际履行地(B地)与约定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B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小胡和小丽的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履行地(C地),按照规定,此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小静签订的涉及不动产交付且未约定履行地的合同,依据法律,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相关纠纷由该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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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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