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山东省,职工
工伤期间的
工资待遇有明确计算规定:
1.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的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收入,确保职工工伤期间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2.停工留薪期时长: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若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比如遭受严重骨折、烧伤等,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评定
伤残后的待遇: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开始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能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单位需按规定及时支付。
若有争议,可通过劳动
仲裁等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何在山东某单位工作时受伤,单位认为停工留薪期应按基本工资发放工资,不包含奖金、津贴等,且想在12个月期满后停止支付待遇,而小何认为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期满后仍需治疗也应享受相关待遇,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收入,所以单位只按基本工资发放的做法错误,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等特殊情况可延长,小何若伤情
符合条件经确认可延长,单位不能随意停止支付待遇。
3、评定伤残后应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期满后仍需治疗,小何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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