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南通地区工伤十级
赔偿相关内容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赔偿项目之一,具体金额为7个月本人
工资。
该
补助金是对职工因
工伤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的一种
经济补偿。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下,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标准为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部分补助金主要用于职工后续可能产生的
工伤医疗费用。
3.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在上述
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支付,金额为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此补助金是为了帮助职工在重新就业时可能面临的困难。
具体
赔偿金额要依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最终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南通某工厂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
工伤十级。小朱
月工资6000元,后小朱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与工厂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工厂认为应按较低标准计算相关补助金,小朱则要求按规定足额赔偿。
案情分析: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方面,按规定应是7个月本人工资,小朱月工资6000元,其应得6000×7=42000元,这是对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的补偿。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小朱提出
解除合同,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帮助小朱应对再就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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